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桃簡字第1917號
原 告 邱垂綸
被 告 黃文豪
黃美華
李欣霖
李欣達
李怡慧
邱創火
張創金
劉喻珂
楊正評律師(即黃文祥遺產管理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定於民國114年10月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3
7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院於民國114
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惟關於原告聲明請求黃文祥之繼
承人辦理繼承登記部分,漏未聲明其他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
管理登記,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
文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不得抗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