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
114年度桃秩字第74號
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
被移送人 蕭湘瀚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桃園市
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德警分秩字第114003119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蕭湘瀚不罰。
事實理由及證據
一、移送意旨略以:被移送人於民國114年7月17日下午1時31分
,於「2025城鎮韌性(防空)演習」時,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
00號前,透過手機軟體TikTok進行直播,並稱:解放軍來了
、放警報了等語,以此方式散佈謠言,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
,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
之行為等語。
二、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;又
不能證明被告犯罪,應諭無罪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154條
第2項、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
維護法案件,除本法有規定者外,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,
亦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所明定。次按散佈謠言,足以影
響公共之安寧者,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(下同)30,000
元以下罰鍰,此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
明。所謂影響公共安寧,應以使社會公眾聽聞後心生畏怖或
恐慌,始屬該當,非謂行為人只要散佈並非事實之內容,即
可構成違反本條之行為。
三、經查,被移送人於上揭時、地,固有透過手機軟體TikTok進
行直播,並稱:解放軍來了、放警報了等語之行為,有影片
譯文、影片擷圖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7頁),惟上
開時點為演習,而道路淨空、播放警報為演習之常見流程,
且為一般社會大眾所公知,是被移送人縱有利用道路淨空、
播放警報之時機,發佈上開不實言論,尚不致使社會公眾聽
聞後心生畏怖或恐慌,不能認定被移送人有何散佈謠言而足
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行為,揆諸上開說明,自應為被移送人不
罰之諭知。
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怡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