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營簡調字第31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訴訟代理人 吳唐仲
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聲請調閱資料已
到院,應於3日內閱卷,並應於民國114年10月2日前(並於該日
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)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提出最新之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000○000○000○000○000○000
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(含全部所有權人及所有權人
姓名)及上開不動產之異動索引。
二、查明上開事項後,提出載有被告完整姓名、地址(並應補正
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)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具體事實理
由之起訴狀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,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
辯。
三、陳報原告至起訴日即114年9月8日止對被告劉嘉偉之債權總
金額若干?(如有主張利息債權,應提出計算至起訴日止之
本金及利息債權總額明細表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
法 官 童來好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昕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