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柳營簡易庭(民事),營簡補字,114年度,9號
SYEV,114,營簡補,9,20250930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營簡補字第9號
原 告 許晴雯
被 告 黃沛婕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定法院之管轄,以起訴
時為準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
第1項前段、第27條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時,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○里區○○○路00號3
樓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復查無特別審判籍事由,
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從
而,本院既非有管轄權之法院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
,顯係違誤,爰依原告之聲請,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其管轄法
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凌婷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