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營簡補字第7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
,此為起訴必要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
,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。
二、本件原告與被告陳土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起訴程式尚有不備,應定期
命補正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4,000元,
應徵裁判費5,530元。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9日前向本
院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○段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
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
法 官 許蕙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洪季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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