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營簡補字第11號
原 告 黃婕綺
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
王湘閔律師
黃書炫律師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
,此為起訴必要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
,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。
二、本件原告與被告高孟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,未
據繳納裁判費,起訴程式尚有不備,應定期命補正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93,599元(本金488,513元+計
至起訴前一日利息5,086元),應徵收裁判費6,700元。爰限
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9日前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○
段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
法 官 許蕙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洪季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