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
柳營簡易庭(民事),營簡字,114年度,590號
SYEV,114,營簡,590,202509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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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營簡字第590號
原 告 李國棟
訴訟代理人 林奕翔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豐林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原告雖主張其本件訴訟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92,618
元,惟查:本件原告係基於共有人之地位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予原
告及全體共有人,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,且除契約另
有約定外,該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,對於共有物之全部,有使
用收益之權(民法第818條參照),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
受之利益,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,是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主張之返還之土地面積及公告現值核定為1,
037,310元【計算式:(497+1,424)平方公尺×公告現值540元/
平方公尺=1,037,310元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,668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達5
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○段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
法 官 童來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關
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吳昕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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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