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柳營簡易庭(民事),營簡字,114年度,588號
SYEV,114,營簡,588,202509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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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營簡字第588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
鄭世彬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
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裁判費,此為起訴
必要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則有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。
二、上原告與被告洪惟柏等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事件,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起訴程式顯有不備,應
先定期命補正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5,26
1元,應徵收裁判費2,930元。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15日
前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○段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
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
法 官 許蕙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洪季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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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