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柳營簡易庭(民事),營簡字,114年度,553號
SYEV,114,營簡,553,202509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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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示判決筆錄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營簡字第553號
原 告 吳美芳

被 告 彭順仁


正宇

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營簡字第553號損害賠償事件,於中華民國
114年9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
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童來好
書 記 官 吳昕儒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、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、本院114 年度金訴字第258 號刑事判決,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,不另作判決書:
  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2,955 元,及自民國114 年2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5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          書 記 官  吳昕儒           法   官 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書 記 官  吳昕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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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