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房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
柳營簡易庭(民事),營簡字,114年度,44號
SYEV,114,營簡,44,202509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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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營簡字第44號
原 告 李進財


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
被 告 李文熊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出監證明書證明最後言詞
辯論期日因在監所,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,故應再開言詞辯
論,爰指定民國114年10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2法庭
行言詞辯論。
二、被告應於114年10月1日前提出書狀敘明有權占用系爭房屋之
權源為何?並提出證據資料到院,並將繕本逕送達原告訴訟
代理人(庭期日併應提出送達證明到院)。
  法律依據  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童來好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昕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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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