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營簡字第44號
原 告 李進財
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
被 告 李文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出監證明書證明最後言詞
辯論期日因在監所,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,故應再開言詞辯
論,爰指定民國114年10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2法庭
行言詞辯論。
二、被告應於114年10月1日前提出書狀敘明有權占用系爭房屋之
權源為何?並提出證據資料到院,並將繕本逕送達原告訴訟
代理人(庭期日併應提出送達證明到院)。
法律依據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
法 官 童來好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吳昕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