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營小調字第578號
聲 請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訴訟代理人 張貴淵
相 對 人 莊珮瑜
即 被 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又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
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
民事訴訟法第28條、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15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係以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,原告主張之侵
權行為地(即車禍事故發生地點)在嘉義縣番路鄉,而相對
人之戶籍地係在花蓮縣,實際住所係在嘉義縣竹崎鄉,此有
警方檢送之交通事故談話記錄表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
果在卷可稽,則本院審酌本件侵權行為地及相對人實際住所
均在嘉義縣,依首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。
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本院逕依職權移
轉管轄,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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