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柳營簡易庭(民事),營小字,114年度,518號
SYEV,114,營小,518,2025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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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營小字第518號
原 告 呂鳳娥


被 告 林姳亨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
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
照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起訴程式自有不備。茲經
本院定期調解及於民國114年8月25日發函命原告於文到後5
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該函已於民國114年8月2
6日合法送達(係由送達代收人之同居人代收)在案,惟原告
逾期迄未補正,亦未遵期到庭調解,此有送達證書、多元化
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各一紙附卷可憑。是原告之
訴,因逾期迄未補正,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季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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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