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買賣價金
柳營簡易庭(民事),營小字,114年度,515號
SYEV,114,營小,515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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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營小字第515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車佩樺
被 告 蔡宗明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
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壹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蕙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
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),
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
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季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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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