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示判決筆錄
114年度營小字第349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
被 告 黃貴堂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營小字第349號清償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
114年9月10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
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童來好
書 記 官 吳昕儒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,345元,及自民國114 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.42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6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 個月至9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被告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