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營簡字第486號
上 訴 人 賴文吏
上 訴 人 賴富鎂
被上訴人 楊昆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
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2,533元(計算式:3800×83+3007×19=372
533),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372,533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
7,71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
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
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
法 官 吳彥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洪凌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