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租賃房屋等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895號
PCEV,114,板補,895,20250923,2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895號
抗 告 人 王詩成
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秋乾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,抗告人
對於民國114年8月13日本院114年度板補字第895號裁定提起抗告
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又
抗告人未提出抗告聲明(即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
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
項準用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
正抗告聲明及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親
法 官 白承育
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劉怡君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