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2833號
PCEV,114,板補,2833,2025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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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833號
原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

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
訴訟代理人 馬傲秋律師
劉書銘律師
王歧正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金雄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77,064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6,4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1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賜琪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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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