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830號
原 告 林佳民
訴訟代理人 莊秉澍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6,
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8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1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賜琪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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