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820號
原 告 陳貴雲
上列原告與被告倪麒生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32,162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5,9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1但書之規定
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賜琪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