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2816號
PCEV,114,板補,2816,2025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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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816號
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漢
訴訟代理人 洪啓軒
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定菕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7,784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1但書之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賜琪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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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