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補字第2758號原 告 陳易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偉凱、張智雅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葉子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