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2733號
PCEV,114,板補,2733,2025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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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733號
原 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
訴訟代理人 葉沛晴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正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
臺幣(下同)553,18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20元,扣除已繳
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2,82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賜琪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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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