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731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訴訟代理人 謝子涵
上列原告與被告沈介彤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葉子榕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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