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2671號
PCEV,114,板補,2671,2025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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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671號
原 告 比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思源
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芝妤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
補正之事項:
一、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葉子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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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比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