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土地補償金等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2644號
PCEV,114,板補,2644,202509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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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644號
原 告 黃麗純
朱明龍
張月美
蕭進流
上列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
複代理人 錢佳瑩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土地補償金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
同)75,6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賜琪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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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