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2618號
PCEV,114,板補,2618,2025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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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618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被 告 廖容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4日向本
院聲請支付命令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95,994
元,及自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
息;暨自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20之計算之
違約金。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視為聲
請時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經計算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
、違約金後,應核定為408,388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徵收第
一審裁判費5,5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5,0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郭永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陳君偉

附表:
項目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(%) 小計 本金 395,994 395,994 利息 0000000 0000000 16 11,283 違約金 0000000 0000000 1.6 1,111 合計 408,38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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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