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2611號
PCEV,114,板補,2611,2025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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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611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

訴訟代理人 伍惟安
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俊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
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郭永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陳君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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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