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605號
原 告 張建隆即捷運麗都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
訴訟代理人 李傳凱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治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於民國114
年5月5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不變期
間內提出異議,視為聲請時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5,2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
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郭永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陳君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