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2596號
PCEV,114,板補,2596,2025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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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596號
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
訴訟代理人 賴暐凱
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明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2,60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
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婕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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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