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等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2593號
PCEV,114,板補,2593,202509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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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593號
原 告 林政良
楊陳碧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「修復
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建物之壁面,使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號1樓及地下室不滲水所需之費用」,並按該訴訟標的價
額補繳足額裁判費。
  理  由
一、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
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
有之利益為準;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第466條所
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。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。
又訴請修繕漏水之訴屬財產權訴訟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
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,故應以預估修
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(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457號民
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然此部分修繕費用之估算須當事人盡訴
訟協力義務,本院方得據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
二、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依其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所載意旨,可知原告係請求被告應修復其管理之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建物之壁面,使原告所有之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1樓及地下室不漏水。因此,原告之請求自應以預估修繕費用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然原告未敘明預估修繕上開漏水之費用金額為何,致本院無從核定,自應由原告協力查報,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足額裁判費。
三、若原告未能如期查報,則本件修復漏水訴訟標的之價額將暫
核定為165萬元,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即為20,805元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法 官 郭永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書記官 陳君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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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