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2590號
PCEV,114,板補,2590,2025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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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590號
原 告 王榆閑
訴訟代理人 呂正雄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,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貳拾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葉子榕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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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