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2589號
PCEV,114,板補,2589,202509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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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589號
原 告 吳達仁


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
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
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176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
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強制執行程序,經查明系爭執行事件執行
債權為:新臺幣(下同)209,261元,及其中199,583元自民國94
年12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69%計算之利息,暨
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暨自94年
12月9日起至108年8月31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
金。據此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40,588元(利息計算至原告
起訴前一日即114年8月24日,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12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郭永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陳君偉

附表:
項目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(%) 小計 本金 209,261 利息 199,583 94/12/9 104/8/31 19.69 382,320 利息 199,583 104/9/1 114/8/24 15 298,800 違約金 199,583 94/12/9 104/8/31 1.969 38,232 違約金 199,583 104/9/1 108/8/31 1.5 11,975 合計 940,58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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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