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583號
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
訴訟代理人 胡書誠
上列原告與被告阮嫦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6,389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
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郭永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陳君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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