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582號
原 告 周丹玲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欽平(泰隆新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A區主委
)等間請求撤銷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(應具體、
明確、特定)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
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
、3款定有明文。而聲明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
聲明,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,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,是以 訴之聲明,須明確特定。次按,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甚明。
二、經查: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原因事實,而未於起訴狀內具 體明確表明訴之聲明,與前開起訴之程式不合,原告起訴之 程式即有欠缺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 文所示命補正之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