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2527號
PCEV,114,板補,2527,2025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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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527號
原 告 張志銘
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本件訴訟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
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
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(下同)40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500元,原告僅繳納500元,尚需補繳裁判費1,000元,依
前開說明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,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白承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。其餘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祐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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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