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審之訴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2460號
PCEV,114,板補,2460,2025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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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460號
審原告 張靜梅
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瑞賢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再審之訴,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第77條之13、第77條
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
明文。又再審之訴,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,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
再開或續行,故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,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
者為準,不容任意變更。經查,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13年度板簡
字第707號民事確定判決(下稱前訴訟)提起再審之訴,而前訴
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2,000元,故依首揭說明
,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同為232,000元,並應徵再審
裁判費3,3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
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吳婕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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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