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2370號
PCEV,114,板補,2370,202509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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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370號
原 告 蘇美鶯
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嘉靜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
臺幣(下同)18,564,510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
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,916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
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93,41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
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賜琪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附表:
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,710萬元) 1 利息 1,710萬元 112年12月28日 114年6月1日 (1+156/365) 6% 146萬4,509.59元 小計 146萬4,509.59元 合計 1,856萬4,51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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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