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345號
原 告 卜奕廷
上列原告與被告程光儀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7,157元(包含確認本票所衍
生之利息債權也不存在之部分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830元,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
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婕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