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2253號
PCEV,114,板補,2253,202509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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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253號
原 告 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周書資
訴訟代理人 周冠宇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沛瑄拾起設計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2,82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
5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吳婕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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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