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146號
原 告 劉俊逸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若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9,948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2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劉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