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986號
原 告 林敬弘
被 告 陳怡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14日向本
院起訴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及自1
10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,經計算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後,應核定為237,
86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劉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