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1953號
PCEV,114,板補,1953,2025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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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953號
原 告 蔡瀞儀
訴訟代理人 蔡萬春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榮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
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劉怡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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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