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935號
原 告 楊南美
被 告 張碧鳳
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,原告起訴被告應容認原告進入門牌
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25樓房屋內就(原告區分所有同號24樓
)陽台、主臥浴室進行修復工程行為。又各該修復費用共計新台
幣(下同)1,327,725元〔(含主臥浴室修復費用765,975元、後
陽台修復費用561,750元),原告陳報狀參照〕。本院爰依原告主
張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132萬7,725元。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
萬柒仟零陸拾壹元,未據原告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起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葉子榕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