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審之訴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1579號
PCEV,114,板補,1579,20250911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579號
再 審原 告 劉彥霖
劉子清
洪沛潔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
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周益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再審
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684號確定判決(下稱原確定判決
)提起再審之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再審之訴,按起訴法院之
審級,依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,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。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,實
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,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前訴訟程序
所核定者為準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參照
)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4萬元
,應按第一審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17,17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505條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再審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
即駁回其再審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詹昕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