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1539號
PCEV,114,板補,1539,202509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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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539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


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琦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
6,22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8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詹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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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