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442號
原 告 林文宗
林文思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顏守謙
被 告 劉浴娟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浴娟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
臺幣(下同)429,222元(含本金50,000元、起訴前已發生之利
息379,221.92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
為429,22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630元(以視為起訴時為準)
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4,13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詹昕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