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4年度,2455號
PCEV,114,板簡,2455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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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2455號
原 告 許雅雯


被 告 許慧貞 原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又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
院管轄。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
法院管轄。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,以其在
中華民國之居所,視為其住所;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,以其
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,視為其住所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、
第1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遷出國外前戶籍地係在桃園市八德區,有被告戶
役政查詢資料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項
之規定,自應由被告在中華民國最後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
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魏賜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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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