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2361號
原 告 簡永順
被 告 莊詠筌 (原告於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住所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
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未補正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
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50元,嗣本院於民
國114年8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
,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11日送達於原告,詎原告迄今仍未補
繳上開費用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簡易庭詢問簡答表、收文查
詢清單附卷足憑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起訴不合程式,應予
駁回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用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