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4年度,2297號
PCEV,114,板簡,2297,202509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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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2297號
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
訴訟代理人 郭寅輝
被 告 周芷如

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,
依原告所提出借款契約第十九條約明:「倘因本約定書涉訟
者,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不
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
二項、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。」,
足認兩造間確有以臺灣臺北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約定
,又本件亦非小額訴訟事件,準此,兩造就本訴訟事件已有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依上揭規定及說明,本訴訟事件自
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之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
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
管轄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白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祐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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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