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4年度,1974號
PCEV,114,板簡,1974,2025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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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板簡字第1974號
原 告 劉建利
被 告 唐睿志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本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8
21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被告於言詞
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,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
款之規定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貳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法 官 白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祐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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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